時間:2020-04-05 08:47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ILS 或 NDB 跑道 35L 8.5.1.2.4 直升機程序。直升機進近至一條跑道采用與固定翼航空器進近相同的方法進行識別,在最低標準表中應包括 H 類。直升機進近至區(qū)域內(nèi)一點或一個直升飛機場應通過用于最后進近引導的導航設備類型進行識別,其后為最后進近航跡或徑向線。例如: VOR 235 8.5.1.2.5 盤旋進近。當圖上只提供盤旋最低標準時,進近程序通過最后提供最后進近引導的導航設施進行識別,其后加一個字母,字母從 A 開始。如果機場上(或機場附近)有兩個及以上的進近程序,則應使用不同的字母來標識。如果程序的儀表部分相同,但同一個程序的盤旋航跡不同,公布只有一個圖名的一個程序,并且在程序中描述不同的盤旋程序。同一機場、同一城市的所有機場或一個國家內(nèi)相同城市名的其它機場的程序的后綴字母不能相同。例如: VOR-A VOR-B NDB-C 8.5.1.3 相同程序的識別 8.5.1.3.1 如果同一機場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程序僅通過無線電導航設備類型無法區(qū)分,則在無線電導航設備類型之后加上一個從 z 開始編號的字母作為后綴。例如: VOR Z Rwy 20 VOR Y Rwy 20 8.5.1.3.2 在下列情況下,應使用一個字母的后綴: a) 相同跑道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同類型的導航設備來保障不同的進近; b) 若兩個或兩個以上復飛與共同的進近相組合,每個程序通過一個后綴字母來識別; c) 不同航空器類型的不同程序使用相同類型的無線電導航設備; d)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進場使用共同的進近,并且在不同的圖上公布,每個進近通過一個后綴字母來識別。如果進場要求外加的無線電導航設備,這些設備應在圖上加以描述。例如: ILS Z Rwy 20(平面圖中應給出“DNA VOR 進場”) ILS Y Rwy 20(平面圖中應給出“CAB VOR 進場”) 8.5.1.4 外加的設備要求 8.5.1.4.1 執(zhí)行進近程序所需的所有導航設備,且在程序識別中未提及的的,應在航圖的標注項中標明。 例如: NDB 進近中標明“要求有 VOR”。 NDB 進近時需要兩套 ADF,即標明“要求有兩套 ADF”。 “從 XXX NDB 臺入航,在中間點切換至 YYY NDB 臺”。 VOR/DME 進近中標明“要求有 DME”。 8.5.1.4.2 運行搭載支持較低的最低標準的設備,須清楚地記載在最低標準表中。在這種情況下,沒有 必要在圖中注明。見 8.5.1.5 節(jié)“最低標準表”。 8.5.1.5 最低標準表 每一類航空器的 OCA/H 均須公布在該圖的最低標準框中。當 OCA/H 以特定的導航設施(如梯級下降定位點)、或特定的導航功能(如 LNAV/VNAV)、或 RNP 值為基礎時,則須將此點明確標識。例如: OCA/(OCH) A 類 B 類 C 類 D 類 H 類 LANV/VNAV 560(250) 560(250) 630(320) 630(320) 560(250) LANV 710(400) 710(400) 810(500) 810(500) 710(400) 或 OCA/(OCH) A 類 B 類 C 類 D 類 H 類 VOR/DME 610(300) 610(300) 610(300) 610(300) 610(300) VOR 660(350) 660(350) 660(350) 660(350) 660(350) 或 OCA/(OCH) A 類 B 類 C 類 D 類 H 類 I 類 210(170) 210(170) 220(180) 230(190) 210(170) RNP0.3 290(250) 290(250) 290(250) 290(250) 290(250) 表航圖中的高度/飛行高度層 高度/飛行高度層“窗口” 17000 10000 FL220 10 000 “最低” 高度/飛行高度層 7000 FL60 “最高” 高度/飛行高度層 5000 FL50 “強制性” 高度/飛行高度層 3000 FL30 “建議” 高度/飛行高度層 5000 FL50 “預計” 高度/飛行高度層 預計 5000 預計 FL50 圖文字描述 圖 程序高度/高 VS. 梯級下降定位點的最低高度 第5 篇航路準則 第1章航路準則 1.1 總則 1.1.1 使用航路準則制定的程序,假定航空器是在正常情況運行,為滿足附件六飛機性能操作限制的要求,必須由運營人分別考慮。 1.1.2 使用兩種方法確定航路超障區(qū): a) 簡化法,也是標準方法;和 b) 改進法,當簡化法受限時使用。 1.2 超障區(qū) 1.2.1 簡化法中超障區(qū)分為中間的主區(qū)和兩側(cè)的緩沖區(qū)。改進法中超障區(qū)分為中間的主區(qū)和兩側(cè)的副區(qū)。主區(qū)的寬度相當于 95%概率的可容度(2 SD),區(qū)域的總寬度相當于 99.7%概率的可容度(3 SD)。 1.2.2 副區(qū)寬度的縮減 航路運行的副區(qū)可根據(jù)以下因素縮減: a) 如果有飛行運行經(jīng)驗的有關資料; b) 對導航設施的定期飛行檢查,以保證導航信號優(yōu)于標準信號,和/或 c) 雷達監(jiān)視。 1.2.3 無航跡引導的區(qū)域 如果沒有提供航跡引導,例如在航路導航設施的有效覆蓋以外,則在具有航跡引導的最后一點的主區(qū)寬度向外擴大 15°,緩沖區(qū)寬度(簡化法)或副區(qū)寬度(改進法)逐漸減小至零,至無航跡引導區(qū)為止, 在無航跡引導區(qū)內(nèi)使用全最小超障余度(M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