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05 08:47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1.7.5 溫度修正 在所有情況下不論所使用的飛行技術如何,都應當在最低高度上使用溫度修正(見第三部分第一篇第四章 4.3章節(jié)“溫度修正”)。 1.7.6 培訓 不論運營人選擇使用以上所述的何種技術,都需要有針對這項技術開展詳細而合適的培訓。 1.8 使用 BARO-VNAV 設備的進近運行 1.8.1 BARO-VNAV 設備可以用在兩種不同的進近和著陸運行上,如附件 6 所述: a) 帶垂直引導的進近和著陸運行。在這種情況下,需要使用如 baro-VNAV 的 VNAV 系統(tǒng)。當baro-VNAV 使用以后,則水平導航的引導是基于 RNP APCH 和 RNP AR APCH 的導航規(guī)范。 b) 非精密進近和著陸運行。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使用 baro-VNAV,但是要輔助 1.7.2章節(jié)描述的 CDFA 技術使用更加容易。這就意味著咨詢性的 VNAV 引導已經疊加在非精密進近之上。而水平導航引導由航圖上指定的導航系統(tǒng)決定。 1.8.2 相比于疊加在非精密進近之上的咨詢性的 VNAV 引導,帶垂直引導的進近和著陸運行會帶來十足的好處,因為這類運行是基于特定的程序設計準則(見第二部分第四篇第一章“APV/baro-VNAV 進近程序”),避免了非精密進近程序限制如提及下降定位點的交叉檢查要求。這一準則也進一步解決了: a) 復飛實施之后的高度損失允許使用 DA 取代 MDA,從而為了垂直引導的進近運行而實施飛行技術的標準化; b) 在整個直至 DA 的進近和著陸階段內,超障余度都考慮了溫度限制,因此相比于非精密進近程序可以獲得更好的超障保護。 注 1:使用 baro-VNAV 設備實施帶垂直引導的進近和著陸運行的運行審批指導內容包括在基于性能的導航(PBN)手冊(9613 號文件),第二卷第C 部分第五章“實施 RNP APCH”和第二卷附篇“氣壓垂直導航” 注 2:在惡劣的障礙物環(huán)境或者更小的間隔要求下,有特定的程序設計可用在帶垂直引導的進近和著陸運行,內容包括在需要特殊授權的所需導航性能(RNP AR)程序設計手冊(9905 號文件)。與 RNP AR APCH 運行相關的運行審批指導內容包括在基于性能的導航(PBN)手冊(9613 號文件),第二卷第C 部分第六章“實施 RNP AR APCH”。 1.9 下降梯度 1.9.1 在設計儀表進近程序時,要有適當?shù)目臻g使航空器從過臺高度/高下降至跑道入口(直線進近) 或下降至 OCA/H(盤旋進近)。 1.9.2 為每個航段建立一個最大允許下降梯度,以提供滿足下降要求的空間。有 FAF 的最后進近的最。ㄗ顑(yōu)化)的下降梯度和下降角分別是 5.2%和 3.0°(52m/km(318ft/NM))。如果需要更陡的下降梯度,A 類和 B 類航空器的最大允許下降梯度/角是 6.5%和 3.7°(65 m/km(395ft/NM)),C、D、E 類航空器 的是 6.1%和 3.5°(61m/km(370ft/NM)),H 類航空器的是 10%和 5.7°。對于 VOR 或者 NDB 臺在機場而無 FAF 的程序,最后進近航段的下降率見表。精密進近中運行最佳的下降角是 3.0°(如附件十第一卷規(guī)定)。只有在用其他方法不能滿足超障要求時才可使用超過 3.0°的 ILS 下降角或者 MLS 仰角。 1.9.3 在有些情況下,6.5%的最大下降角(65 m/km(395ft/NM))會導致部分航空器超過推薦的下降率。例如下降速度 280km/h(150kt)將得到 5m/s(1000ft/min)的下降率。 1.9.4 駕駛員在開始進近之前必須仔細考慮非精密進近的最后航段所要求的下降率。 1.9.5 在任意航段內,給定下降角應能超過所有的梯級下降定位點的最小飛越高度。 1.9.6 程序高度/高 1.9.6.1 除了為程序的每個航段建立的最低 IFR 高度之外,也應提供程序高度/高。在所有情況下,程序高度/高應在與航段相關的任意最小飛越高度及其以上。程序高度/高的建立應考慮這一航段內空中交通管制的要求。 1.9.6.2 程序高度/高的制定是為了在非精密進近和帶垂直引導的進近中,將最后進近航段內的航空器處于某一高度/高后開始截入航跡并沿著最優(yōu) 5.2%(3.0°)下降航跡角飛直至以高于跑道入口 15m(50ft) 穿過跑道。在任何情況下,程序高度/高絕不允許低于 OCA/H。 表用于程序計算的速度(單位:千米每小時(km/h)) 航空器分類 Vat 起始進近速度范圍 最后進近速度范圍 目視機動 (盤旋)最大速度 復飛最大速度 中間 最后 A <169 165/280(205*) 130/185 185 185 205 B 169/223 220/335(260*) 155/240 250 240 280 C 224/260 295/445 215/295 335 295 445 D 261/306 345/465 240/345 380 345 490 E 307/390 345/467 285/425 445 425 510 H N/A 130/220** 110/165*** N/A 165 165 H 類 (PinS)*** N/A 130/220 110/165 N/A 130 或 165 130 或 165 Vat —在跑道入口的速度,是失速速度 Vso 的 1.3 倍或在最大允許著陸重量著陸形態(tài)時失速速度 Vs1g 的 1.23 倍。(不適用于直升機) * 反向和直角程序的最大速度 ** 6000 ft 及以下的反向和直角程序的最大速度為 185 km/h,6000 且以上為 205 km/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