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6 10:40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表明,但民航總局認可的技術(shù)標準規(guī)則中含有環(huán)境試驗程序的設備除外。 (h)在表明符合本條(a)和(b)的要求時,必須考慮閃電對旋翼航空器的影響。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訂] 儀表:安 裝 第 29.1321條 布局和可見度 (a)必須使任一駕駛員在其工作位置沿飛行航跡向前觀察時,盡可能少偏移正常姿勢和視線,即可看清供他使用的每個飛行、導航和動力裝置儀表。 (b)對安全運行所必需的每個儀表,包括空速表、陀螺航向指示器、陀螺傾斜俯仰指示器、側(cè)滑指示器、高度表、升降速度表、旋翼轉(zhuǎn)速表和最能反映發(fā)動機功率的指示器,必須構(gòu)成組列,并盡可能集中在駕駛員向前視線所在的垂直平面附近。此外,對于按儀表飛行規(guī)則(IFR)批準的旋翼航空器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最有效地指示姿態(tài)的儀表必須裝在儀表板上部中心位置; (2)最有效地指示航向的儀表必須緊靠在姿態(tài)儀表的下邊; (3)最有效地指示空速的儀表必須緊靠在姿態(tài)表的左邊; (4)最有效地指示高度或控制高度最經(jīng)常用的儀表必須緊靠在姿態(tài)儀表的右邊。 (c)所要求的動力裝置儀表,必須在儀表板上緊湊地構(gòu)成組列。 (d)各發(fā)動機使用同樣的動力裝置儀表時,其位置的安排必須避免混淆每個儀表所對應的發(fā)動機。 (e)對旋翼航空器安全運行極端重要的動力裝置儀表,必須能被有關(guān)機組成員看清。 (f)儀表板的振動不得破壞或降低任何儀表的判讀性和精度。 (g)如果裝有指出儀表失靈的目視指示器,則該指示器必須在駕駛艙所有可能的照明條件下都有效。 第 29.1322條 警告燈、戒備燈和提示燈 如果在駕駛艙內(nèi)裝有警告燈、戒備燈或提示燈,則除適航當局另行批準外,燈的顏色必須按照下列規(guī)定: (a)紅色,用于警告燈(指示危險情況,可能要求立即采取糾正動作的指示燈); (b)琥珀色,用于戒備燈(指示將可能需要采取糾正動作的指示燈); (c)綠色,用于安全工作燈; (d)任何其它顏色,包括白色,用于本條(a)至(c)未作規(guī)定的燈,該顏色要足以同本條(a)至(c)規(guī)定的顏色相區(qū)別,以避免可能的混淆。 第 29.1323條 空速指示系統(tǒng) 下列要求適用于每個空速指示系統(tǒng): (a)每個空速指示儀表必須加以校準,在施加相應的總壓和靜壓時,以盡可能小的儀表校準誤差指示真空速(海平面標準大氣下); (b)每個空速指示系統(tǒng)必須加以校準,以確定系統(tǒng)誤差(不包括空速表誤差)。校準時必須按照下列條件: (1)速度等于和大于 37.04千米/小時(20節(jié))的水平飛行,與爬升飛行和自轉(zhuǎn)飛行的飛行條件相應的速度全范圍; (2)在起飛中,具有可重復的和易讀的指示,以保證: (ⅰ)與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中所規(guī)定的各場域長度的要求一致; (ⅱ)避開第 29.87條所確定的極限高速度包線的回避區(qū)。 (c) A類旋翼航空器: (1)指示必須能始終如一的確定起飛決斷點。 (2)系統(tǒng)誤差(不包括空速表校準誤差): (ⅰ)在速度超過起飛安全速度80%的水平飛行中,系統(tǒng)誤差不得超過3%或 5節(jié),兩者中取大值; (ⅱ)在速度從低于起飛安全速度 18.52千米/小時(10節(jié))到超過 Vy速度 18.52千米/小時(10節(jié))范圍內(nèi)爬升時,系統(tǒng)誤差不得超過 18.52千米/小時(10節(jié))。 (d) B類旋翼航空器:當遵守第 29.63條時,在速度大于爬升速度的80%,高度達到15米(50英尺)的水平飛行中,系統(tǒng)誤差(不包括空速表校準誤差)不得超過3%或 9.26千米/小時(5節(jié)),兩者中取大值。 (e)每個空速指示系統(tǒng)的安排必須盡可能防止由于濕氣、塵埃或其它雜物浸入而失靈或產(chǎn)生嚴重誤差。 (f)每個空速指示系統(tǒng)必須配備有一個可加溫的空速管或等效手段,防止由于結(jié)冰而失靈。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訂] |
上一篇: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