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30 10:03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第121.197條 渦輪發(fā)動機驅動的飛機的著陸限制——備降機場 在渦輪發(fā)動機驅動的飛機的簽派或者放行單中列為備降機場的機場,應當能使該飛機在到達該備降機場時以根據(jù)本規(guī)則第121.195條(b)款規(guī)定的假定條件預計的重量,由超障面與跑道交點上方 15.2米(50英尺)處算起,在跑道有效長度的 70%(渦輪螺旋槳動力飛機)或者60%(渦輪噴氣動力飛機)以內完成全停著陸。對于本規(guī)則第121.637條所規(guī)定的起飛備降機場,在確定到達時的預計重量時,除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之外,可以考慮應急放油量。 J章 特殊適航要求 第121.211條 總則 合格證持有人的飛機除滿足相應型號合格審定要求外,還應符合本章的特殊適航要求。 第121.213條 旅客座椅間距 (a)對于 2006年7月1日后加入合格證持有人運行規(guī)范的任何載客運行的飛機應當滿足本條(b)款的要求。 (b)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任何載客運行的飛機,其座椅間距應當滿足如下要求: (1)任何座椅椅背與前面座椅椅背或者其他的固定結構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 660毫米(26英寸); (2)任何座椅與前面的座椅或者其他的固定結構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78毫米(7英寸); (3)前后排座椅之間或者座椅與前面的任何固定結構之間的垂直投影距離不得小于 76毫米(3英寸)。 (c)對于本條(b)款要求的距離的測量應滿足如下要求: (1)對于(b)款第(1)項要求的距離,以椅背腰墊(沒有被壓縮)76毫米(3英寸)高處為原點,在距地板 635毫米(25英寸)以下的整個座椅寬度范圍內測量與前面座椅或者其他固定結構之間的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距離(如下圖所示); (2)對于(b)款第(2)項要求的距離,以椅墊和扶手最前端為原點測量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距離(如下圖所示); (3)對于(b)款第(3)項要求的距離,測量椅墊和扶手最前端的投影與前面座椅或者固定結構的最后端的投影之間的距離(如下圖所示)。 (d)對于有雜志袋和小桌板的座椅,在所有測量時雜志袋應當正常裝載有關的客艙安全說明、清潔袋和合格證持有人提供的機上讀物,小桌板應當在正常的收起位置(起飛和著陸位置)。 (e)所有測量應當在座椅調直和扶手放下的狀態(tài)(起飛和著陸狀態(tài))下測量。 76毫米(3英寸)660毫米(26英寸)178毫米(7英寸)座椅間距測量方法示意圖 第121.215條 在客艙內裝貨 (a)除本條(b)款或者(c)款規(guī)定之外,按照本規(guī)則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在飛機客艙內運載貨物。 (b)如果貨物在經批準的貨箱之內且貨箱滿足下列要求,貨物可以裝在客艙內任一位置: (1)貨箱應當能承受適用于裝有該貨箱的飛機的旅客座椅載荷系數(shù)和應急著陸條件 1.15倍的過載,計算時要用貨箱重量和貨箱中可以裝載貨物的最大重量的總重量; (2)貨箱上應當清晰地標出該貨箱準許裝載的貨物的最大重量以及為保證貨箱內正確的重量分布而必需的任何說明; (3)貨箱施加的載荷不得超過地板或者飛機其它結構件的載荷限制; (4)貨箱應當固定在座椅滑軌或者飛機地板結構件上,其固定點應當能承受適用于貨箱安裝于其上的飛機的旅客座椅的載荷系數(shù)和應急著陸情況一定倍數(shù)的過載,該倍數(shù)為 1.15或者為該飛機規(guī)定的座椅固定系數(shù),二者中取較大者,計算時要用貨箱重量和在其中可能裝載貨物的最大重量的總重量; (5)貨箱不得裝于妨礙通達或者使用任何需要的應急出口或者客艙通道之處; (6)貨箱應當為全封閉式的,而且應當用至少為阻燃的材料制成; (7)貨箱內應當有適當?shù)陌踩雷o裝置以防止貨物在應急著陸情況下發(fā)生移動; (8)貨箱不得安裝在會遮擋任一旅客觀察“系好安全帶”標牌、“請勿吸煙”標牌或者任何所需要的出口標記的位置,除非備有輔助標記或者其他經批準的可以給旅客適當通告的措施。 (c)只要在 CCAR-25部第25.561條(b)款第(3)項規(guī)定的載荷系數(shù)所對應的過載條件下能將貨物束縛住,并且按照下列要求裝載,則貨物可以裝于任一客艙內的隔框或者隔板后面: (1)貨物用安全帶或者其他具有足夠強度的系留索適當緊固;使貨物在所有可以預計的正常飛行和地面情況下不可能移動; (2)其包裝或者覆蓋方式能避免對旅客和客艙內人員可能的傷害; (3)不會對座椅或者地板結構加上超過這些部件載荷限制的任何載荷; (4)其位置不妨礙通達或者使用任何需要的應急出口、正常出口或者客艙內的通道; (5)其位置不遮攔任一旅客觀察“系好安全帶”標牌,“請勿吸煙”標牌或者所需要的出口標記的視線,除非備有輔助標記或者其他經批準的可以給旅客適當通告的措施。 第121.217條 在貨艙內裝貨 當貨物裝在其設計要求機組從外部進入其中以撲滅飛行中可能發(fā)生的任何火情的貨艙內時,貨物的裝載應當使機組人員能攜帶手提滅火器有效地到達艙內所有部位。 K章 儀表和設備要求 第121.301條 概則 (a)除具體指明適用于特殊運行的條款外,本規(guī)則關于儀表和設備的要求適用于按照本規(guī)則實施的所有運行。 (b)本規(guī)則第121.305條至第121.359條所要求的儀表和設備,應當按照適用的適航要求進行批準和安裝。 (c)每個空速指示器應當以公里/小時或者海里/小時為單位校準,并且飛機飛行手冊和有關標牌中的每個空速限制和有關資料中的空速應當相應地以公里/小時或者海里/小時表示。 (d)除經局方批準外,2005年7月1日后首次投入運行的飛機應當裝備有以米為單位顯示的高度表。如果該飛機需在以英尺為單位確定飛行高度的國家或者地區(qū)運行,則應當同時裝備有以英尺為單位顯示的高度表。 (e)除本規(guī)則第121.645條(b)款和第121.647條規(guī)定外,只有當下列儀表和設備處于工作狀態(tài),方可以使飛機起飛: (1)為符合對該飛機進行型號合格審定的適航要求所要求的儀表和設備; (2)本規(guī)則第 121.305條至第121.319條和第121.359條、第121.360條以及第121.743條中規(guī)定的適用于所有運行的儀表與設備,以及本規(guī)則第121.323條至第121.351條中規(guī)定的適用于不同運行類型的儀表與設備,而這些儀表與設備在本條(e)款第(1)項未作出要求。 第121.305條 飛機儀表和設備 按照本規(guī)則運行的飛機應當裝備下列飛行和導航的儀表與設備: (a)一個空速指示系統(tǒng),帶有加溫空速管或者可以防止由于結冰而失效的等效裝置。對于以馬赫數(shù)為單位來表示速度限制的飛機,則還應至少裝有一個馬赫數(shù)指示器。 (b)一個靈敏高度表,帶有以百帕斯卡(毫巴)為單位的校正裝置,并且該裝置對于飛行中可能遇到的氣壓可以進行修正。 (c)一個帶指針和/或者數(shù)字式顯示的精確指示小時、分和秒的時鐘(或者經批準的等效裝置)。 (d)一個大氣靜溫指示器。 (e)一個陀螺坡度與俯仰指示器(地平儀)。 (f)一個組合有側滑指示器的陀螺轉彎速率指示器,但在按照本條(l)款裝有第三套姿態(tài)儀表系統(tǒng)(可以在 360°俯仰和滾轉飛行姿態(tài)中使用)時,只需要側滑指示器。 (g)一個陀螺航向指示器(航向陀螺或者等效儀表)。 (h)一個磁羅盤。 (i)一個垂直速度指示器(升降率指示器)。 (j)副駕駛位置處應單獨配備下述儀表: (1)一個空速指示系統(tǒng),具有加溫空速管或者可以防止由于結冰而失效的等效裝置。對于以馬赫數(shù)為單位來表示速度限制的飛機,則還應至少裝有一個馬赫數(shù)指示器; (2)一個靈敏高度表,帶有以百帕斯卡(毫巴)為單位的校正裝置,并且該裝置對于飛行中可能遇到的氣壓可以進行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