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30 10:03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第121.679條 裝載艙單的制定 在每架飛機起飛之前,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制定裝載艙單,并對其準確性負責。該艙單應當由合格證持有人負責管理飛機艙單和裝載的人員,或者由合格證持有人授權(quán)的其他合格人員制定并簽字。機長在收到并核實裝載艙單后方可以起飛飛機。 V章 記錄和報告 第121.691條 機組成員和飛行簽派員記錄 (a)每個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建立和保存每一機組成員和每個飛行簽派員的下列記錄: (1)技術(shù)檔案,包括飛行記錄簿,各種訓練和檢查的記錄,事故、事故征候結(jié)論,獎勵和懲罰記錄等; (2)能證明該機組成員或者飛行簽派員是否滿足本規(guī)則適用條款要求的記錄,包括航路檢查、飛機和航路資格審定、體檢鑒定和疾病治療、以及飛行時間、值勤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記錄等; (3)對飛行機組成員或者飛行簽派員體格、業(yè)務不合格情況所采取的每一措施,該記錄至少保存 6個月; (4)飛行機組成員的體檢鑒定和疾病治療記錄應當長期保存。 (b)局方批準的計算機記錄系統(tǒng)可以用于符合本條(a)款的要求。 (c)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機組成員和飛行簽派員所服務的基地保存本條(a)款要求的記錄,以便接受局方的檢查。機組成員和飛行簽派員不再服務于該合格證持有人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自上述人員退出運行之日起,將本條(a)(1)項要求的記錄保存至少 24個月,并在上述人員提出要求時向其提供訓練記錄的復印件。 第121.693條 飛機記錄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持按照本規(guī)則運行的所有飛機的清單,并應當將該記錄和每次修訂的副本送交負責對其運行進行全面檢查的局方機構(gòu)。按照互換協(xié)議使用的另一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飛機可以用加注的方法包括在內(nèi)。 第121.695條 國內(nèi)、國際定期載客運行的簽派單 (a)簽派單應當至少包括每次飛行的下列信息: (1)飛機的國籍標志、登記標志、制造廠家和型號; (2)承運人名稱、航班號和計劃起飛時間; (3)起飛機場、中途停留機場、目的地機場和備降機場; (4)運行類型說明,例如儀表飛行規(guī)則、目視飛行規(guī)則; (5)最低燃油量。 (b)簽派單應當至少包括或者附有下列文件: (1)在機長與飛行簽派員簽署放行單時可以獲得的關(guān)于目的地機場、中途停留機場和備降機場的最新天氣實況報告和預報。簽派單還可以包括機長或者飛行簽派員認為必需的或者希望具有的其他天氣實況報告和預報; (2)飛行計劃; (3)航行通告。 第121.696條 補充運行的飛行放行單 (a)飛行放行單應當至少包括每次飛行的下列信息: (1)公司或者機構(gòu)的名稱; (2)飛機的國籍標志、登記標志、制造廠家和型號; (3)航班或者航次和飛行日期; (4)每一飛行機組成員、客艙乘務員和機長姓名; (5)起飛機場、目的地機場、備降機場和航路; (6)運行類型說明,例如儀表飛行規(guī)則、目視飛行規(guī)則; (7)起飛最低燃油量。 (b)飛機飛行放行單應當含有或者附帶目的地機場和備降機場的最新天氣實況報告、預報或者兩者的組合。放行單還可以包括機長認為必需的或者希望具有的其他天氣實況報告和預報。 (a)飛機、燃油和滑油、貨物和行李、乘客和機組成員的重量。 (b)該次飛行的最大允許重量,該最大允許重量不得超過下述重量中最小的重量: (1)對于擬使用跑道,考慮對跑道氣壓高度和坡度以及起飛時的風和溫度條件的修正值之后的最大允許起飛重量; (2)考慮到預期的燃油和滑油消耗,能夠符合適用的航路性能限制的最大起飛重量; (3)考慮到預期的燃油和滑油消耗,能夠在到達目的地機場時符合批準的最大設計著陸重量限制的最大起飛重量; (4)考慮到預期的燃油和滑油消耗,能夠在到達目的地機場和備降機場時符合著陸限制的最大起飛重量。 (c)按照批準的程序計算的總重量。 (d)按照批準的能夠保證重心處于批準范圍之內(nèi)的計劃,對該飛機實施裝載的證據(jù)。 第121.697條 裝載艙單 裝載艙單應當包含飛機在起飛時有關(guān)裝載情況的下列信息: (e)旅客的姓名,除非該項內(nèi)容由合格證持有人以其他方式保存。 第121.699條 國內(nèi)、國際定期載客運行裝載艙單、簽派單和飛行計劃的處置 (a)機長應當將下列文件的副本隨機攜帶到目的地: (1)填寫好的裝載艙單; (2)簽派或者放行單; (3)飛行計劃。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存前款規(guī)定的文件的副本至少3個月。 第121.700條 補充運行的裝載艙單、飛行放行單和飛行計劃的處置 (a)實施補充運行的飛機機長應當攜帶下列文件的原件或者經(jīng)簽署的文件副本飛行到目的地機場: (1)裝載艙單; (2)飛行放行單; (3)適航放行單; (4)駕駛員航線合格證明; (5)飛行計劃。 (b)如果飛行在合格證持有人主運行基地始發(fā)時,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保存本條(a)款規(guī)定的文件的原件或者副本。 (c)除本條(d)款規(guī)定外,如果飛行在合格證持有人主運行基地以外的機場始發(fā)時,機長(或者合格證持有人授權(quán)的其他運行控制人員)應當在起飛前或者起飛后立即將本條(a)款列出的文件副本發(fā)送或者帶回到主運行基地保存。 (d)如果飛行始發(fā)在合格證持有人的主運行基地以外機場時,合格證持有人在那個機場委托他人負責管理飛行運行,按照本條(a)款規(guī)定簽署過的文件副本在送回合格證持有人的主運行基地前在該機場的保存不得超過 30天。如果這些文件的原件或者副本已經(jīng)送回合格證持有人的主運行基地,則這些文件不需要繼續(xù)保存在該機場。 (e)實施補充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 (1)根據(jù)本條(d)款規(guī)定,在其運行手冊中制定專門人員負責這些文件副本; (2)按照本條規(guī)定原始文件和副本應當在主運行基地保存 3個月。 第121.701條 飛機飛行記錄本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于每一架飛機建立飛機飛行記錄本,記錄運行中發(fā)現(xiàn)的缺陷和工作不正常情況及所進行的維修工作;另外,它還用于記錄與飛行安全有關(guān)的運行信息、飛行機組和維修人員需要了解的有關(guān)數(shù)據(jù)。 (b)飛機飛行記錄本中應當包括飛機運行信息、影響飛機適航性和安全運行的任何缺陷及保留狀況、要求的維修項目、維修工作記錄、飛機放行等內(nèi)容。 (c)飛機飛行記錄本的格式應當固定,各項內(nèi)容應當使用墨水或者不可以更改的書寫工具及時填寫,并且有足夠的復頁以保證滿足使用和保存要求。 (d)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飛機上飛行機組成員易于取用的地方放置一份飛機飛行記錄本原件,其中至少記錄包括每次飛行前三次飛行期間填寫內(nèi)容的連續(xù)記錄,并且每次起飛前在地面保存一份記錄上一次飛行和本次飛行前填寫內(nèi)容的飛機飛行記錄本的復頁。 (e)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維修工程管理手冊中規(guī)定飛機飛行記錄本的格式及填寫、使用和保存要求。 第121.703條 通信記錄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記錄與其飛行機組成員之間每次航路上的無線電聯(lián)系,并將該記錄至少保存 30天。 第121.705條 飛行中緊急醫(yī)學事件報告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記錄飛行中發(fā)生的緊急醫(yī)學事件,并及時報告局方。緊急醫(yī)學事件記錄信息應當包括:事件發(fā)生的時間、航班航段、事件具體情況、涉及人員和處置過程等。記錄應當保存 24個月。 (b)飛行中發(fā)生的緊急醫(yī)學事件包括:造成飛機改航備降等不正常運行的人員傷病或死亡,飛機不正常運行導致人員傷病或死亡,以及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 第121.707條 使用困難報告(運行)(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局方報告在某架飛機上出現(xiàn)或者發(fā)現(xiàn)的有關(guān)下述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