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26 09:49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第二節(jié) 機場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至少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分析、研究安全生產中的問題,部署安全生產工作;每季度、每半年、每年要分別召開安全生產分析會,對前一階段的工作進行總結,對以后的工作進行部署;機場運行中出現不利于安全運行的因素或者已經出現安全生產事故時,應當及時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機場的運行安全狀況組織一次評估,內容包括機場管理機構和駐場運行保障單位履行職責情況以及機場設施設備的狀況。對評估中發(fā)現的安全隱患,薄弱環(huán)節(jié),相關單位應當制定整改計劃,明確整改的部門和人員,機場管理機構負責跟蹤督促落實整改計劃。 機場管理機構可以組織具有機場運行管理經驗的人員進行評估,也可以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評估。承擔評估工作的人員應當熟知相關規(guī)章標準,并具有機場運行管理的經驗。 評估后由評估人員編寫評估報告,評估人員應當在報告上簽字。評估報告內容應當向駐場單位反饋,并及時報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qū)管理局備案。該報告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三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民航局或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批準的機場開放使用范圍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 國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及未經民航局審定合格的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不得在機場中使用。 第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并及時更新和補充機場資料庫,供員工查閱和使用。資料庫應當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涉及民航管理的規(guī)章、標準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相關附件、手冊;機場建設和改(擴)建的設計圖紙和文件資料;與機場運行安全相關的所有規(guī)定、標準、手冊等文件;機場設施設備的技術資料以及運行和維護記錄等。 第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各項工作的記錄,詳細記錄各項檢查和維護情況。記錄應當包括電子文件和紙質文件。紙質記錄需保存兩年以上,電子記錄應當保存十年。 第十六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就機場、跑道、滑行道、機坪關閉或臨時關閉部分跑道、滑行道、機坪(以下簡稱機場關閉)制定具體管理規(guī)定,管理規(guī)定應當明確可能導致機場關閉的各種因素、導致機場關閉的因素的現場確認程序及人員、有權決定機場關閉的人員、與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溝通協調及航行資料的發(fā)布程序等內容。 臨時關閉機場、跑道(或臨時關閉部分跑道、滑行道、機坪),應當盡可能減少對航空器正常運行的影響,并應當立即采取積極措施消除相應因素,在最短時間內恢復相應設施的運行。 關閉的跑道、滑行道、機坪或其一部分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qū)技術標準》設置相應的標志標識。 第十七條新建或擴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部分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應當及時設置關閉標志、不適用地區(qū)標志物和不適用地區(qū)燈光標志,并發(fā)布航行通告。 第三節(jié) 人員資質及培訓 第十八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配備足夠數量的合格人員從事機場運行保障的所有崗位。 第十九條機場內所有與運行安全有關崗位的員工均應當持證上崗。與運行安全有關的崗位主要包括:場務維護工、場務機具維修工、運行指揮員、助航燈光電工、航站樓設備電工、航站樓設備機修工、特種車輛操作工、特種車輛維修工、特種車輛電氣維修工等。 國家、民航局要求持有從業(yè)資格的崗位,該崗位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員工培訓和考核制度。 培訓和考核制度應當包括方針和目標、組織機構、經費安排、方式和程序、內容及學時、上崗轉崗在崗的培訓要求、學歷教育、考核辦法以及獎勵與處罰等。 培訓和考核的內容應當與其崗位相適應,包括必備的安全知識、技術標準,機場運行安全的規(guī)章制度、崗位的操作規(guī)程和實際操作技能等。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員工培訓和考核記錄,并長期保存。 第二十一條航空運輸企業(yè)、其他運行保障單位應當對員工進行機場運行安全培訓,保證員工具備必要的機場運行安全知識,熟悉機場運行安全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掌握本崗位的操作技能。 第二十二條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yè)及其他運行保障單位應當每年至少對其在機場控制區(qū)工作的員工進行一次復訓和考核,復訓時間不少于24學時。 第二十三條在機場控制區(qū)工作的員工,一年內違章三次(含)的,應當重新進行培訓和考核,培訓時間不少于40學時;一年內違章五次(含)或者連續(xù)兩年每年違章三次(含)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收回違章人員的控制區(qū)證件。機場管理機構半年內不得受理該違章人員提出的控制區(qū)證件申請。半年后再次申請時,應當按照初始上崗員工的要求進行培訓。 第三章 機場使用手冊 第一節(jié) 機場使用手冊的編制、批準 第二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guī)、涉及民航管理的規(guī)章和標準編制機場使用手冊(以下簡稱“手冊”)。手冊應當滿足機場運行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不斷提高機場的安全保障能力和運行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