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5 16:19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二) 機長在新機型上擔任機長的前1小時內,進近著陸的機場天氣標準應當在該機場規(guī)定的最低下降高(或決斷高)上增加不少于30米,在規(guī)定的著陸能見度最低標準值上增加不少于8米(或等效跑道視程)。 (三) 副駕駛在建立了本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實際運行經歷,經所屬航空營運人批準后,可以與經航空營運人批準的不具備飛行檢查員或飛行教員資格的機長搭配,在執(zhí)行公共航空運輸飛行任務時擔任操作駕駛員操作飛機,包括起飛和著陸。副駕駛在該機型上的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少于1小時且機長不具備飛行檢查員或飛行教員資格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由副駕駛作為操作駕駛員操縱飛機起飛和著陸: 1. 所使用的機場不是民航總局、地區(qū)管理局或該航空營運人規(guī)定的特殊機場; 2. 所使用的機場的最新氣象報告中,有效能見度值不小于為該機場確定的NDB標準的值; 3. 所使用的跑道無水、雪、雪漿或嚴重影響飛機性能的污染物; 4. 所使用的跑道的剎車效應依據報告為不低于“好”的水平; 5. 所使用的跑道的側風分量不超過該機型規(guī)定最大值的60%; 6. 依據報告在機場附近無風切變; 7. 機長認為可由副駕駛操作。 第二十條 在商業(yè)飛行中擔任各型航空器飛行機組必需成員的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應當按照《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guī)則》(以下簡稱CCAR-63FS)規(guī)定完成相應的訓練,取得相應的執(zhí)照、等級和授權。 第二十一條 飛行機組成員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第四章第七節(jié)定期復訓。未按規(guī)定復訓的飛行人員,不得執(zhí)行商業(yè)飛行任務。 第二十二條 執(zhí)行公共航空運輸飛行任務的飛行機組成員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附件二《機組成員的應急生存訓練要求》完成應急生存訓練,訓練時間應當在訓練大綱中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航空營運人應當制定機長航線資格審查認定管理辦法,以保證每次飛行的機長對所飛航線和所用機場(含備降場)設施和程序有充分的了解,適合執(zhí)行該次飛行任務。駕駛員在國際或地區(qū)航線、國內較為復雜的航線上擔任機長前,航空營運人應當對其進行航線檢查。在該航線間斷飛行超過一年的,應當再次檢查。 前款所述復雜航線,是指航線地形或飛行程序復雜、起飛降落機場地形復雜、交通擁擠或進近程序特殊的航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