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8 17:46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d) 當航空器所有權人或者運營人將航空器的檢查大綱從現(xiàn)有的方式改為另一種檢查大綱時,應 當用按原先檢查大綱下累計的使用時間、日歷時間或使用循環(huán),來確定新檢查大綱的檢查項目到期 時間。 第 91.311 條 維修管理要求 (a) 商業(yè)非運輸運營人、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航空器代管人應當按照本條(b)的要求建立一 個維修管理系統(tǒng)來落實其適航性責任,并保存其使用航空器的維修記錄。 (b) 維修系統(tǒng)應當至少滿足下述條件: (1) 指定一名維修責任人,來計劃和控制落實其適航性責任所需要完成的維修工作,并對委托 的維修進行質量控制; (2) 具有足夠的、經過適當培訓的合格維修人員來完成第 91.307 條要求的維修,并建立維修人 員的技術檔案。這些維修人員可以是運營人雇用的,也可以是通過協(xié)議明確的其他人員; (3) 具有足夠可用的廠房設施、工具設備、器材、適航性資料來保證航空器計劃的正常運行; (4) 制定闡述如何落實其適航性責任的維修管理說明(包括必要的工作程序),該說明可以包括 在運營人的運行手冊中或以單獨文件的方式,但不論何種方式應當經局方批準,運營人的維修責任人和維修人員必須熟悉其相關的內容,并在實際工作中遵守。 (c) 除本條(a)規(guī)定的情況以外,任何航空器的所有權人應當至少指定一名人員來計劃和控制落 實其適航性責任所需要完成的維修工作。該人員可以是航空器所有權人自己,也可以是通過協(xié)議明 確的其他人員,但不論以何種方式,都應當向局方書面聲明并提供通訊聯(lián)絡的詳細信息。 第 91.313 條 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裝 (a) 當航空器所有權人或者運營人對其航空器及其部件實施設計更改時,如果對飛機的重量、平 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裝置工作、飛行特性有顯著影響或者影響適航性的其他特性,應當按照 CCAR-21 部的規(guī)定申請批準。 (b) 除本條(a)的情況外,當航空器所有權人或者運營人對其航空器及其部件實施重要修理和改 裝時,如果超出了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持續(xù)適航文件的規(guī)定,應當就修理和改裝方案的內容向局方申請批準后才能實施。 (c) 當航空器所有權人或者運營人對其航空器及其部件實施本條(b)之外的修理和改裝時,如果 超出了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廠家持續(xù)適航文件的規(guī)定,應當獲得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 廠家就修理和改裝方案內容的書面批準或者認可后才能實施。如果不能得到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 制造廠家的書面批準或者認可,則應當就修理和改裝方案的內容向局方申請批準后才能實施。 (d) 本條涉及的修理和改裝工作的實施按照第 91.303 條的維修實施規(guī)則劃分。 第 91.315 條 航空器批準恢復使用 (a) 航空器所有權人或者運營人在每次對航空器完成任何維修和改裝工作后,都應當由具有相應 資格的維修人員在其航空器技術記錄本上簽署批準恢復使用。 (b) 除按照 CCAR-145 部的維修放行以外,商業(yè)非運輸運營人、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航空 器代管人使用航空器的批準恢復使用人員,還應當經其維修責任人授權后才能實施。 (c) 僅有在實施的任何維修和改裝工作符合 CCAR-43 部的規(guī)定時,才能批準航空器恢復使用。 (d) 當航空器經過可能明顯改變其飛行特性或對其飛行操作有重大影響的維修或者改裝后,在載 運人員(機組人員除外)前應當進行試飛檢查,但如果可以通過地面試驗和檢查表明維修沒有明顯改變航空器的飛行性能或對其飛行操作產生重大影響時可以不進行試飛。 (e) 在規(guī)定的使用限制和條件下,可以按照第 91.443 條的規(guī)定批準帶有某些不工作的儀表或設 備的航空器恢復使用,但應當按照 CCAR-43 部的要求掛上標牌。 第 91.317 條 航空器技術記錄 (a) 航空器所有權人或者運營人應當按照本條(b)的要求為其使用的每一架航空器建立航空器技 術記錄,以連續(xù)記錄航空器有關的技術信息。 (b) 航空器技術記錄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和格式要求: (1) 航空器的型號和國籍登記號; (2) 以當?shù)貢r間或者國際標準時間記錄的航空器每次飛行時間和發(fā)動機運轉時間; (3) 機組發(fā)現(xiàn)的缺陷和工作不正常情況及所采取的修復措施; (4) 油料添加記錄; (5) 航空器使用超限記錄和采取的特殊檢查措施; (6) 每次完成維修和改裝的日期、項目、實施人員或者單位、批準恢復使用人員(包括姓名、簽 名和執(zhí)照編號); (7) 適航指令執(zhí)行記錄。 (c) 航空器技術記錄的格式應當固定,并且需要飛行機組填寫和了解的內容應當放置在駕駛艙 內,但放置駕駛艙部分的內容應當至少有一個復頁來保證每次起飛前在地面保存一份記錄上一次飛 行和本次飛行前填寫內容的記錄。 (d) 航空器所有權人或者運營人應當妥善保存航空器技術記錄,并且建立有效的備份措施,以保證記錄丟失或者損毀后的可恢復性。 第 91.319 條 航空器記錄的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