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1-22 11:09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3)經批準的最低設備清單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i)根據本條(b)款規(guī)定的限制編寫; (ii)對某些儀表和設備處于不工作狀態(tài)時該飛機的運行作出規(guī)定。 (4)應當向駕駛員提供注明不工作儀表與設備的記錄和本款第(3)項第(ii)目要求的信息; (5)該飛機按照最低設備清單和運行規(guī)范中規(guī)定的所有適用條件與限制實施運行。 (b)下列儀表和設備不得包含在最低設備清單中: (1)該飛機型號合格審定所依據的適航規(guī)章中明確規(guī)定或者所要求的,并且在所有運行條件下對安全運行都是必需的儀表和設備; (2)適航指令要求應當處于工作狀態(tài)的那些儀表和設備,但適航指令提供了其他方法的除外; (3)本規(guī)則要求該種運行應當具有的儀表和設備。 (c)盡管有本條(b)款第(1)、(3)項的規(guī)定,飛機上某些儀表或者設備不工作時,仍可以依據局方頒發(fā)的特殊飛行許可運行。 第121.649條在結冰條件下運行 (a)當機長或者飛行簽派員 (僅在國內定期和國際定期運行時)認為,在航路或者機場上,預料到的或者已遇到的結冰狀況會嚴重影響飛行安全時,任何人不得簽派或者放行飛機繼續(xù)在這些航路上飛行或者在這些機場著陸。 (b)當有霜、雪或者冰附著在飛機機翼、操縱面、螺旋槳、發(fā)動機進氣口或者其他重要表面上,或者不能符合本條 (c)款時,任何人不得使飛機起飛。 (c)除了本條(d)款規(guī)定外,在某種條件之下,當有理由認為, 霜、冰、雪會附著在飛機上時,任何人不得簽派或者放行飛機或者使其起飛,但該合格證持有人在其運行規(guī)范中具有經批準的地面除冰防冰大綱并且其簽派或者放行、起飛都符合該大綱要求的除外。經批準的地面除冰防冰大綱應當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1)詳細規(guī)定如下內容: (i)合格證持有人確定結冰條件的方法,在這種條件下,有理由認為霜、冰、雪會附著在飛機上,并且應當使用地面除冰防冰操作規(guī)程; (ii)決定實施地面除冰防冰操作規(guī)程的負責人; (iii)實施地面除冰防冰操作規(guī)程的程序; (iv)在地面除冰防冰操作規(guī)程實施時,負責使飛機安全離地的每一運行職位或者小組的具體工作和職責。 (2)飛行機組必需成員的初始、年度定期地面訓練和檢查,飛行簽派員、地勤組、代理單位人員等其他有關人員的資格審定。訓練和檢查的內容為包括下列方面的經批準大綱中的具體要求和人員職責: (i)保持時間表的使用; (ii)飛機除冰防冰程序,包括檢驗、檢查程序和職責; (iii)通信程序; (iv)飛機表面附著的霜、冰或者雪等污染物和關鍵區(qū)的識別,以及污染物嚴重影響飛機性能和飛行特性的說明; (v)除冰防冰液的型號與特性; (vi)寒冷天氣飛行前的飛機檢查程序; (vii)在飛機上識別污染物的技術。 (3)合格證持有人的保持時間表和合格證持有人工作人員使用這些時間表的程序。保持時間是指除冰防冰液防止在飛機受保護表面結冰或者結霜和積雪的預計時間。保持時間開始于最后一次應用除冰防冰液的開始時刻,結束于應用在飛機上的除冰防冰液失效的時刻。保持時間應當由局方認可的數據所證明。合格證持有人的大綱應當包括,在條件改變時飛行機組成員增加或者減少所定保持時間的程序。大綱中應當規(guī)定在超過合格證持有人保持時間表上最大保持時間后,只有在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才能允許起飛: (i)進行本條(c)款第(4)項定義的起飛前污染物檢查,查明機翼、操縱面和合格證持有人大綱中定義的其他關鍵表面沒有霜、冰或者雪; (ii)根據合格證持有人經批準的大綱,使用經局方認可的備用程序,以與上述不同的方法查明,機翼、操縱面和合格證持有人大綱中定義的其他關鍵表面沒有霜、冰或者雪; (iii)機翼、操縱面和其他關鍵表面已重新除冰并確定了新的保持時間。 (4)飛機除冰防冰程序和職責、起飛前檢查程序和職責以及起飛前污染物檢查程序和職責。 起飛前檢查是指在保持時間之內, 檢查飛機的機翼或者有代表性的表面有無霜、冰或者雪的情況。 起飛前污染物檢查是通過檢查,確認機翼、操縱面和合格證持有人大綱中定義的其他關鍵表面沒有霜、冰或者雪。這種檢查應當在開始起飛之前5分鐘之內進行。 該檢查應當在飛機外部完成,但大綱中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d)合格證持有人如果沒有本條(c)款要求的大綱,也可以按照本條繼續(xù)運行,但是,在其運行規(guī)范中應當規(guī)定任何時候只要有理由認為霜、冰和雪可能會附著在飛機上,飛機就不得起飛。但經過檢查確認沒有霜、冰和雪附著在機翼、操縱面和其他關鍵表面上時除外。該檢查應當在開始起飛之前 5 分鐘之內進行,并且應當在飛機外部完成。 第121.651條初始簽 派或者放行、重新或者更改簽派或者放 行 (a)合格證持有人可以指定任一經批準用于該型飛機的正常使用機場、臨時使用機場或者加油機場,作為初始簽派或者放行的目的地機場。 (b)在簽派或者放行單中指定的備降機場的天氣預報,應當表明在飛機預計到達該備降機場時,備降機場的天氣條件將等于或者高于運行規(guī)范中對該機場規(guī)定的備降最低天氣標準,否則,飛行簽派員和機長不得允許該次飛行繼續(xù)向所簽派或者放行的機場飛行。但是,簽派或者放行單可以在航路上予以更改,增加任何處在本規(guī)則第121.657條至第121.663條規(guī)定的飛機燃油范圍內的備降機場。 (c)飛機在航路上飛行時,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初始簽派或者放行單上指定的初始目的地機場或者備降機場。如果確有必要改變?yōu)榱硗獾臋C場時,則該機場應當是經批準用于該型飛機的,并且在重新簽派或者更改簽派或者放行單時,應當符合本規(guī)則第 121. 173條和第121.621條至第121.675條的相應要求。 (d)在航路上更改簽派或者放行單時,通常需由飛行簽派員和機長共同決定,并且應當記錄更改的內容。 當涉及更改空中交通服務飛行計劃時,應當預先和有關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門取得協(xié)調。 第121.653條國內、國際定期載客運行飛至或者飛離加油機場或者臨時使用機場的簽派 除了根據本規(guī)則適用于飛離正常使用機場的簽派要求之外, 在簽派飛機飛至或者飛離加油機場或者臨時使用機場時,該機場應當符合本規(guī)則適用于正常使用機場的要求。 第121.655條國內、國際定期載客運行從備降機場和未列入運行規(guī)范的機場起飛 (a)從備降機場起飛時,該機場的天氣條件應當至少等于合格證持有人運行規(guī)范中對于備降機場規(guī)定的最低天氣標準。 (b)在未列入運行規(guī)范的機場起飛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該機場和有關設施適合于該飛機運行; (2)駕駛員能遵守飛機運行適用的限制; (3)飛機已根據適用于從經批準的機場實施運行的簽派規(guī)則予以簽派; (4)該機場的天氣條件等于或者高于該機場所在國政府批準的或者規(guī)定的起飛最低天氣標準,或者如該機場沒有批準的或者規(guī)定的標準時,云高/能見度等于或者高于240米/3200米(800英尺/2英里),或者 270 米/2400 米 (900 英尺/1.5 英里 ),或者 300 米/1600米(1000英尺/1英里)。 第121.657條燃油量要求 (a)飛機必須攜帶足夠的可用燃油以安全地完成計劃的飛行并從計劃的飛行中備降。 (b)飛行前對所需可用燃油的計算必須包括: (1)滑行燃油:起飛前預計消耗的燃油量; (2)航程燃油:考慮到 121.663 條的運行條件,允許飛機從起飛機場或從重新簽派或放行點飛到目的地機場著陸所需的燃油量; (3)不可預期燃油:為補償不可預見因素所需的燃油量。根據航程燃油方案使用的燃油消耗率計算,它占計劃航程燃油 10%的所需燃油,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低于以等待速度在目的地機場上空450米(1500英尺)高度上在標準條件下飛行 15 分鐘所需的燃油量; |